【文明用网】不当网络言论警示教育案例
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言论。但是并非任何话都可以畅所欲言,有些话伤人伤己、违背伦理;有些话扭曲历史、抹黑国家。有些危害性大的言论甚至会触犯法律。为了进一步强化青年学子网络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现整理了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警示教育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望大家能积极弘扬正能量,能做到依法用网、文明用网、健康用网。
案例一:在国外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被开除学籍
2020年3月开始,某高校学生季某在境外社交平台多次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等错误言论。
6月27号,季某在推特发文侮辱中国人,歪曲历史,脏话连篇。
6月27日下午3时,学校发布紧急声明,其内容显示:“今日网上出现疑似我校大学生在国外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的消息。我校对于相关言论表示极度震惊和愤慨,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小组,如确系我校大学生将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时隔6小时后,学校再次发布声明,发布不当言论的学生确认是该校学生,为2019级硕士生季某某。校方已让该学生删除有关言论并公开道歉。
事发后季某发文道歉,但这样的道歉大众并不接受。7月19日,学校发布通报,给予季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Pw-JtM-V1zeBqyQ1GOfvw)
案例二:针对新闻事件,发表不当言论被警告处分
6月11日下午,西南某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该校法学院一名学生因在互联网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通报称,鉴于刘某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学校将举一反三,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维护网络文明。
(案例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Pw-JtM-V1zeBqyQ1GOfvw)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作为青年学生,要深刻理解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责任,做网络不良言论监督卫士,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行为规范,共同造就清朗的校园网络文化环境,在真正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为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